<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市人防办党支部工作实施意见

        作者:枣庄人防办 来自: 时间:2018-08-30 15:27:55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支部建设,推进机关党支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一个支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省、市委相关规定,结合市人防办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最基本的组织。党支部是党在机关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树立机关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注重把思想政治工作落到党支部,把从严教育管理党员落到党支部,把群众工作落到党支部。

                第三条  党支部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全面从严治党这一主线,按照“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运行规范、活动经常、作用突出、台账齐备”要求,扎实推进机关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党支部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于重要事项都要由支部委员会会议或党员大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党支部设置

                第五条  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工作性质相近的单位建立联合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应从有利于党员开展党内活动的实际出发,合理设置党小组。

                第六条  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7人。一般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宣传、纪律检查等委员。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第七条  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前,支部委员候选人和支部书记、副书记拟任人选应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选举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任期内,委员出现空额时,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支部应当按期换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或提前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征求上级党组织意见,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选派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

                第八条  党支部书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单位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工作能力较强,群众威望较高,具有敬业、奉献和创新精神。

                第九条  机关党组织要按照要求,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切实加强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党支部书记要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参加上级党组织培训,全面提高政治素质和党务工作能力。

        0755 36553288_任丘36524便利店电话_365比分

                第三章 党支部和班子成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党内外干部、群众,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章党规,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方面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观念,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关心群众生活,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六)认真制订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及时、足额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决定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经常同行政领导以及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保持密切的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抓好支部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组织生活会,搞好党支部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十二条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支部书记进行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党支部组织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二)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材料,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三)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手续;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具体办理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

                (四)做好党员管理工作,根据本支部实际情况,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认真搞好推荐评选先进党支部、先进党小组和优秀党员活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做好党员和党组织的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党支部宣传委员在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宣传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根据不同时期党的工作重心和任务及上级党委的指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意见。

                (二)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时事政策,组织党课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活跃党员和群众的文化体育生活。

                (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宣传工具,办好本支部的宣传阵地。

        第十五条  党支部纪检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纪律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经常了解并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本单位党员执行纪律的情况。

                (二)协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三)管理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控告;检查、处理党员违纪党纪的案件,同各种违犯党纪和破坏党风的行为作斗争。

                (四)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

                第四章  党支部的基本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三会一课”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频次和要求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会,上好党课。要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纳入“三会一课”基本制度,坚持把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落实到“三会一课”每项工作中,融入日常,抓住经常,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一)支部党员大会。原则上由支委会召集、党支部书记支持、支部全体党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列席。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党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听取、讨论和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支部委员会,推选上级党代会代表;讨论需要支部党员大会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会前,支部委员会要确定议题和时间,将议题、时间和要求通知全体党员。会上,要清点人数、宣布议题,围绕议题、开展讨论,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同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要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按照分工抓好决议贯彻落实,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如需讨论决定有关事项,参加支部党员大会的正式党员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开会;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超过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会议方为有效。

                (二)支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支部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吸收党小组长和党员代表列席。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研究支部工作计划和总结;分析党员思想状况,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员教育工作;听取党小组工作汇报;讨论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对党员的奖惩;讨论需由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的其它事项。会前,支部书记、副书记沟通酝酿,确定会议议题和召开时间;通知支委会成员;书记或副书记做好初步意见方案准备工作。会上,宣布议题,展开讨论,形成决议,明确分工;同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按照分工具体抓好贯彻落实,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如需讨论决定有关事项,参加支部委员会会议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开会;有3名委员组成的支部委员会,原则上应全部到会方能开会。决议必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的支部委员赞同方可有效;如遇重大问题需要作出决定,必须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三)党小组会。党小组会原则上由党小组长主持,党小组全体党员参加,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列席。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组织的指示、决议,研究落实措施;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讨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听取党员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汇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讨论需由党小组研究的其它事项。会前,党小组要与党支部沟通确定会议内容,提前通知党员做好准备。会上,宣布议题,展开讨论,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同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做好具体事项的组织实施和贯彻落实。

                (四)党课。党支部每季度至少安排讲一次党课。支部全体党员参加,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表现突出的同志参加。主要任务是向党员宣讲党的形势任务,讲解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部署;解读中央和各级党委重要会议和政策文件精神。课前,要认真制定党课计划,结合上级有关精神要求和党员思想状况,精心选择主题,确定授课内容和授课人,认真做好备课。课上,可借助信息手段,制作PPT课件,使讲课内容图文并茂,增强党课生动性;也可采取互动式讲课方式,针对一些问题进行研讨。课后,要运用灵活多样、务实管用的方式,组织党员围绕党课内容开展讨论,并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进行对照检查,提高党课教育效果。党员领导干部、支部班子成员要带头讲党课,其他党员采取“微党课”形式讲党课。根据需要可邀请上级领导、专家学者、先进典型作辅导报告。对因故未能参加党课的党员,党支部要及时安排对其补课。党员领导干部、党支部书记形成的党课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第十七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一般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原则上由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主持,全体党员参加。设立支委会的党支部要提前单独召开支委会班子组织生活会。主要任务是检查本支部党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情况和问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情况和问题、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上次组织生活会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会前,要认真制定会议方案,确定会议主题,提前通知每名党员做好准备;通过个别谈话、集体座谈、上门走访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谈心谈话,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结合工作和自身实际,党支部班子和党员要认真查摆问题,列出问题清单。会上,严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部书记或者党小组长要带头作对照检查,其他党员依次提出意见,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进行表态,然后每名党员依次作对照检查,其他党员分别提出批评意见,作对照检查的党员进行表态。会后,党支部和党员分别列出整改清单、明确整改事项和具体措施,党员要作出整改承诺;整改内容和完成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时,对每人提出的批评意见要有辣味,原则上不少于2条。上级党组织要至少参加并指导1个下级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第十八条  谈心谈话制度。党支部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相互之间、党员和群众之间要深入谈心交心,沟通工作生活情况,互相提出意见,指出问题和不足,指明努力方向,达成思想共识,促进共同提高。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和党员谈心谈话,主动接受约谈。

                (一)集中性谈心谈话。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一般结合年度组织生活会进行。谈心谈话前,党支部要提前发出通知,拟定谈心谈话提纲,要求每名党员作好准备。谈心谈话时,要出以公心开展同志式的谈话,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进行。谈心谈话后,党支部和党员要针对问题列出清单并抓好整改。

                (二)经常性谈心谈话。可采取“双向约谈”、集体座谈等方式进行。党支部书记要做到“五必谈”:党员在工作和职务变动时必谈,党员在受到表彰奖励或处罚批评时必谈,党员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或挫折、思想出现波动时必谈,党员在廉政勤政方面群众有反映时必谈,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后必谈。对困难党员、年老体弱党员要上门谈心,疏导思想,帮助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原则上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支部全体党员参加,根据情况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和部分群众代表参加。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通常结合年度组织生活会进行,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主要任务是督促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达到自我教育、相互教育的效果。党支部要精心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通知党员做好总结。会上,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进行。民主测评采取发放测评表的方式,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等次,对党员进行投票测评。党支部结合评议情况,综合分析党员日常表现,给每名党员评定等次并向本人反馈。评议等次不下指标、不定比例、不唯票数。要将评议结果与党员评先树优、年度考核、选拔任用等联系起来,发挥导向作用。对评为优秀的党员要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评为合格的党员要肯定优点、提出希望和要求;对评为基本合格的党员要指出存在问题、帮助改进提高;对评为不合格的党员要调查核实其具体表现,按照《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规定的办法程序,作出相应组织处置。

                第二十条  请示报告制度。党员向党支部或党小组,党支部、党小组向上级党组织要定期请示汇报,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监督。

                (一)党员向党支部或党小组请示报告。党员每半年至少向党支部或党小组汇报一次情况。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党员本人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问题;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党员发现自己在思想、工作上出现问题,可随时向党支部或党小组请示汇报;遇有离岗外出、离职辞职、婚丧嫁娶、重大变故等情况,应及时书面请示报告。党员应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如遇外出等情况不能及时交纳,要向党支部或党小组报告,若交纳党费存在困难确需少交、免交,要提出书面申请。请示报告事项原则上由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受理,并负责做好答复和备案。

                (二)党支部、党小组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党支部、党小组每季度至少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党支部每年至少书面报告一次工作情况,遇有重要事项或特殊情况要及时书面请示报告。汇报内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的情况;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说明、解释的问题;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或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进工作的办法措施和计划打算;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请示报告事项原则上由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汇报,上级党组织书记受理并负责做好答复和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主题党日制度。通过完善“28日党员活动日”制度,落实“四定两挂一戴”(定时间、定主题、定内容、定人员,挂党旗、挂入党誓词,戴党徽)要求,认真开展主题党日活动,进一步增强党员党性观念,激发党组织活力,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党内政治生活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一)定时间。固定每月28日为党员活动日,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组织党员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市办机关党委在此基础上固定每月第二周周五为党员活动日。主题党日活动可结合“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开展,党小组会和支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28日召开,党员大会和党课原则上每季度最后一月28日进行。如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活动日顺延,原则上一周内完成。

                (二)定主题。年初,党支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根据上级安排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全年主题党日活动计划,具体到每个月。每次活动确定一个主题,主题要突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围绕增强党性、提高素质,结合党员思想工作实际设定,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

                (三)定内容。采取“规定内容+自选动作”的模式,按照计划确定的主题,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活动内容,务求取得实效。规定内容就是要围绕强化党性观念、提高宗旨意识,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落实好按时交纳党费、重温入党誓词、传达上级精神、集中学习研讨、开展组织生活和开展志愿服务等6项规定内容。自选动作就是要结合不同领域党组织特点,确定符合基层实际的自选内容。机关事业单位,可通过开展演讲比赛、征文比赛等活动,落实简政放权、为民服务、公正执法等要求。

                (四)定人员。参加活动人员原则上为支部全体党员。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带头参加活动。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党员,要及时传达党支部开展活动情况;对流动党员,要实施双重管理,引导在其流入地参加党组织生活。根据需要也可吸收部分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五)有氛围。要结合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在党员活动室统一标准悬挂党旗和入党誓词,党旗和入党誓词应悬挂于党员活动室醒目位置,营造庄重氛围,增强仪式感。党员要在参加活动时统一佩戴党员党徽,主动亮出身份、接受监督,强化责任意识和宗旨观念,激发归属感、荣誉感和自豪感。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台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党支部工作台账,规范党员档案材料管理,确保每名机关党员都纳入机关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的管理之中。上级党组织要对党支部台账定期抽查调阅,并作为对党支部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要严格规范使用“一个手册”,即《市直机关党员实用手册》; “一本记实簿”,即:《党支部落实具体责任操作实务与记实》;“十类资料盒”,即:支部行文资料、上级文件资料、基本信息资料、学习教育资料、计划总结资料、党员奖惩资料、发展党员资料、转递关系资料、党费收缴资料、综合材料资料。支部工作台账记录要及时、规范,资料归档要科学、有序,便于查找。年度工作结束后,应将年度工作资料装订成册。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抓好党员教育。紧紧围绕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紧密结合形势任务的变化以及党员的思想实际,经常开展主题鲜明、生动活泼、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改进教育方式,运用信息网络、电化教育等形式,增强教育实效。认真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教育培训计划,并对参训党员提出具体要求。党员每年参加党组织安排的教育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其中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56学时。

                第二十四条  严格党员日常管理。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转移党的正式组织关系;党员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超过6个月的,转临时组织关系,仍在原支部交纳党费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五条  及时表彰先进典型,批评教育后进党员。对缺乏坚定信念、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应按照规定程序,劝其退党或宣布除名;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违反纪律的党员,应视情节、按规定给予适当处分。上述情况均须经支部党员大会形成决议并报上级党(工)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加强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认真落实党员对党支部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党支部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支部监督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和发挥模范作用的情况,定期分析党员队伍的思想状况,及时听取党员的思想汇报,主动征求党内外群众和上级党组织对党员的意见,督促帮助党员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帮助党员解决实际困难。定期慰问帮扶困难党员。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做到严格标准,突出政治上的先进性、素质上的全面性、标准上的严肃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培养,把发展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把思想入党作为重中之重贯穿发展党员工作全过程;严格程序,完善党员群众推荐、群团组织推优、培训、政审、公示、票决等制度,对发展党员每个环节严格把关。

                第六章  党支部与机关党委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必须服从上级机关党委的领导,定期向机关党委请示、报告工作,完成机关党委交办的各项任务,主动接受机关党委评议考核。

                第三十条  机关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领导,支持党支部行使对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职能。制订党支部工作考核标准,对党支部承担的工作任务合理量化,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结合机关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对所属党支部作出评价,总结推广党支部工作的典型经验。

                第三十一条  机关党委要为党支部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机关党委委员要带头执行所在党支部的决议、决定,主动参加党支部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党支部的监督,发挥表率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党的关系隶属的党支部。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由人防办机关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