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
鲁防发〔2019〕4号
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工作,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将有关意见规范如下。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存在下列情况不宜修建的,可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建设项目合计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
(三)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建设项目地下建筑呈点状独立分布,一点或多点整合不能构成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以上防空地下室的;
(五)地下室位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小于50米,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小于100米,难以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的;
(六)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因无建设用地而无法修建的;
(七)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八)其他因条件限制无法修建的。
二、建设单位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时,应向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填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
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后,应按要求进行审批。审批应明确标明符合本意见第一条之条款并附技术资料说明。对地质情况特别复杂难以判断是否适合易地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时提报专家论证意见。
本意见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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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