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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作者: 来自: 时间:2019-05-20 14:15:00

        解读人:杨玉贞  省人防办主任

        2019年5月15日,山东省人防办修订发布了《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鲁防发〔2019〕7号),现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修订文件?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鲁防发〔2017〕12号)施行2年来对规范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起到重要作用。随着我省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省人防办为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在充分调研和测算的情况下,调整了防空地下室法定义务的计算方式,调整后,该文件的部分内容需要相应的作出调整,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为严格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对文件进行了修订。

        二、文件有什么起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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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修订,参考了江苏、浙江、福建等省的相关规定。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借鉴了江苏、浙江、福建等省有关防护等级的规定要求,在我省按照地上建筑面积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执行后,分别就甲、乙类地区的人防工程防护等级重新进行了明确。

        2.根据全省建设的实际情况,细化了居住区规模的建设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和二等人员掩蔽工程的建设范围。

        3.考虑建设高等级工程造成的成本增加,借鉴江苏、浙江、福建等省的经验,给与面积优惠的政策措施。

        4.本次修订把工业项目中的民用建筑进行明确,有利于全省界定法定建设义务,减轻了企业负担。考虑工业项目种类繁多,难以一次表述清楚,文中只对较好界定的进行明确,详细地内容可参考《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中有关民用建筑的内容。

        5.本次修订明确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无法通过整改达到防护标准的情况,应当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新文件修改有哪些?

        修订前

        修订后

        实施日期:2017年12月1日

        截止日期:2022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19年6月16日

        截止日期:2024年6月15日

        一、人防工程建设应按照城市人防工程规划要求确定各类工程比例布局、连通要求及战时使用功能和设计参数。

        一、人防工程建设应遵循城市人防工程总体规划,依据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确定各类工程比例布局、互连互通要求及战时使用功能和设计参数。

        二、单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含)时,应配套建设医疗救护、专业队或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其中物资库工程面积不宜大于总建筑面积的30%。

        二、单建人防工程战时使用功能应以人员掩蔽为主,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含)时,应选择配套建设医疗救护、专业队或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其中物资库工程面积不宜大于总建筑面积的50%。

        三、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等级划分如下:

        1.甲类地区民用建筑下的防空地下室防核武器等级不得低于6级,防常规武器等级不得低于6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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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乙类地区民用建筑下的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不得低于防常规武器6级。

        三、人防工程的防护等级划分如下:

        (一)甲类地区人防工程防核武器等级不得低于6级,防常规武器等级不得低于6级。

        (二)乙类地区人防工程防常规武器等级不得低于6级。

        四、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规定如下:

        1.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应符合《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的要求。

        四、人防工程的战时功能规定如下:

        (一)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应符合《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的要求。规模超过居住组团,人口规模不足5000人的,按居住组团配建;超过5000人,不足10000人的,在符合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前提下,可不设置医疗救护工程。


        新增  五、建设单位依据人防规划要求修建的医疗救护工程和核生化检测中心可按该部分建筑面积乘以2计入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防空专业队工程可按该部分建筑面积乘以1.5计入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新增  七、城市中心城区或主城区内的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宿舍、办公会议用房(产品研发用房)应按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增  八、防空地下室应当与所属的房屋建筑工程同步进行竣工验收。防空地下室经验收达不到防护标准,建设单位应当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防护标准的,不得作为人防工程,建设单

        位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按照普通地下室

        组织竣工验收。

        五、文件如何起草?

        2019年2月11日,工程处草拟了文件,之后征求了相关处、直属事业单位及法律顾问团队等单位的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2月22日网上公开发布征求意见,收到日照、淄博、临沂等五市意见建议27条,无社会反馈意见。在组织处内集体讨论文稿时,采纳其中17条意见,对提出其他10条意见,未予采纳。

        2019年5月13日,省人防办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对文件进行了讨论研究,听取了法律顾问、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经省人防办杨玉贞主任签发,5月15日正式印发文件。

        六、文件的实施时间有哪些规定?

        该文件公布日期是2019年5月16日,自2019年6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15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5月16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