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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作者: 来自: 时间:2019-01-03 16:30:00


        现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鲁防发〔2018〕9号)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文件的必要性

        2017年,《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颁布实施,省办也先后制定修订了《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监理实施则》《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等文件。2015年发布的《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鲁防发〔2015〕12号)中相应内容需要据此进一步修订完善,使之更加贴合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际,更具操作性。促进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进一步提高我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二、《办法》修订后产生的效果

        本《办法》是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由鲁防发〔2015〕12号修订而来。鲁防发〔2018〕9号文件出台后,我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在完善程序、工作内容,规范人员行为上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部分市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能够运用好政策,实施检测手段把控质量,有效提高了人防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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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办法》修订过程

        按照2018年度省人防办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定额与质监站认真学习了国家和省关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年初第一次征求意见基础上,于2018年8月修订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年9月12日在我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17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建议,至2018年10月15日,17个单位反馈了意见建议,其中10个单位无意见建议, 7(青岛、济宁、菏泽、泰安、烟台、日照、潍坊)个单位提出意见建议51条,2018年10月16日,定额与质监站根据征求意见建议情况,对《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集体讨论,采纳合理建议9条,并结合11月1日法律咨询建议书建议内容,相应调整了文稿有关内容,形成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报批稿)》。11月6日经省人防办2018年第13次主任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11月16日正式行文印发。



        征求意见建议情况

        工程处、安科处无意见建议

        17地市人防主管部门意见建议51条,采纳合理建议9

        社会公众无意见建议

        四、主要内容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共六章32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与2015年《办法》相比,提出了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分为对单建工程全面监督和对防空地下室、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的防护专项监督。主要说明制定《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定义。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与2015年《办法》相比,减少了1条,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所符合的条件标准概括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标准。明确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提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于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技术或人员缺乏情况下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完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监督工作程序与方法。与2015年《办法》相比,增加了5条,重新调整了对人防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工作程序,增加了工作方法。主要明确了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从发放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证书、人防工程建设进行抽查、抽测到人防工程竣工等内容及有关要求。

        第四章,参建各方质量责任和义务。与2015年《办法》相比,提出建设单位对人防工程质量负总责,进一步明确了工程参建各方在工程建设中主要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权限与责任。主要明确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限和责任以及对工程监督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违法违规情节处理措施。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本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18年11月16日,施行日期是2018年12月16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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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