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新建人防工程冠名》的通知
鲁防发〔2019〕5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规范新建人防工程冠名的通知
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防工程是战时城市防空袭斗争的基础设施。为完善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保障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明确人防工程在项目报批和建设中的战备属性,理顺工程建设与开发利用的关系,现对新建人防工程的冠名做如下规定。
本文中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以下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
一、人防工程冠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防空地下室工程冠名时,应结合审批项目名称冠名。
(二)单建人防工程冠名时,应反映出该工程所在位置(路、街、广场等)及战时功能。工程战时功能超过两种时,应反映防护级别较高、面积较大的两种。
(三)人防工程冠名时,可以附以工程代号。
二、人防工程代号,可作为对外宣传使用。
三、人防工程平时经营所用冠名仅可作为附属名称,并仅限于招商和经营期间使用,不得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报告、批复等各种文书、档案中使用。
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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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1月24日